首页
来源: 日期:2021-12-21点击:
学位〔2021〕1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学位委员会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,军队学位委员会,有关学位授予单位:
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,现将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下达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,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,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,2022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,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、授予学位。
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
2021年10月25日
上一篇: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金融等30个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换届的通知
下一篇:如何完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?教育部6问答详解